宗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修身为本,教学为先。

使命:将圣贤教育弘扬到全世界,使正法久住世间。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新乡市华夏邵雍易学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新乡市华夏邵雍易学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集国内外邵雍思想文化的爱好者、专家、学者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的社会团体。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邵雍文化和思想为课题,促进新乡文化与海内外文化交流,为新乡市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新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邵雍是历史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易学家、象数学家和诗人。著有《皇极经世》、《伊川击壤集》、《渔樵问对》、《观物内外篇》、《梅花易数》、《邵子神数》等经典著作,还有流传于世的不少资料和故事有待于发掘和收集,目前已收集了三万多字的资料,有待于整理和研究。

(二)邵雍作为一位历史布衣名人,其思想道德之高尚,思想文化之丰富,特别是其易学成果之伟大,它启迪了二进制的电子计算机的发明,促进了信息社会的发展。其深厚的思想文化内涵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争取有新的学习研究成果,更好的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

(三)以学会为载体,以学术交流为纽带,以文会友,以易结朋。通过与海内外文化、国学、易学等多方面的专家、学者对邵雍文化的交流,使世界更多的了解新乡,进一步加强新乡的文化建设、道德建设、经济建设的发展、开发利用提供智力支持。

(四)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仅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是邵雍易学文化思想的爱好研究者以及专家学者;

(四)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成为学会会员;

1、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弘扬邵雍学术思想,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不论职业年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学术研究论文等,由本人申请经学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2、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会的章程和决议,承担本会的工作任务,积极并义务参加本会活动乐于奉献,努力工作。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按入会和退会手续执行;

4、履行本会义务,积极按时缴纳会费;

5、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不骗人,不违法乱纪;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个人简历。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或个人的批评和建议以监督的权利:

3、享有参加本会学习、发展研究及各项活动的权利;

4、享有福利待遇和研究成果的权利。

5、享有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四)爱国爱会,为本会和社会积极奉献,无私交流邵雍学术研究成果,德高为范,技高为师,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五)不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联,不要参与或加入非法组织。

(六)会员不得私自在互联网上以学会名誉字号谋私利。发现后经学会劝阻不改正者,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处理。

(七)讲团结顾大局,谦虚谨慎,尊老爱幼,助人为乐,扶弱济贫。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登记管理部门,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但必须是合法会员),因特除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是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2/3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学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原因会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也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供会员大会讨论表决;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本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工作,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只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服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注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学会任何负责人所收会费必须上交学会财务,扣留、私自挪用不上交者视为贪污,

予以除名或起诉到检察机关。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费用、编辑印发刊物资料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果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选派专人管理,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本会的工作,财务开支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二人签字批准方能报账,账目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收支必须清楚。

第三十七条 在条件具备时,设立会长奖学基金,用以嘉奖邵雍思想文化研究的有功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